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二三四一六一號 受緩刑之宣告或保護管束之當事人,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需經法院或檢察署同意,始得核發漁船船員手冊。為免當事人因不諳法令規定及作業流程,致多方奔波耗時,並利法院或檢察署知悉其是否具有船員身分或有無請領漁船船員手冊,爾後主管機關受理受緩刑宣告或保護管束之民眾申請漁船船員手冊,如遇當事人未檢附法院或檢察署同意出海作業之證明時,宜先將申請個案函送相關法院或檢察署,請其明示是否同意當事人出海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