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基隆市籍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漁船相關業務,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委由基隆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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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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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二○九九六號
依據:漁業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
公告事項:一、旨揭漁船所有人申辦左列各項業務,請逕向基隆市政府辦理:
(一)漁業執照期滿換發。
(二)變更地址、船名、船員人數、主(副)機馬力、油槽容量、最高時速及同市轄內變更漁業根據地、起卸港等之漁業執照變更登記。
(三)遺失或污損補發漁業執照。
(四)同市轄內之漁船過戶換發漁業執照。
二、前揭漁船須在無違規或有處分未執行情形下,始可就近向基隆市政府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