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二○九九六號 依據:漁業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漁船所有人申辦左列各項業務,請逕向基隆市政府辦理:
(一)漁業執照期滿換發。
(二)變更地址、船名、船員人數、主(副)機馬力、油槽容量、最高時速及同市轄內變更漁業根據地、起卸港等之漁業執照變更登記。
(三)遺失或污損補發漁業執照。
(四)同市轄內之漁船過戶換發漁業執照。
二、前揭漁船須在無違規或有處分未執行情形下,始可就近向基隆市政府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