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全球國際海洋保育意識抬頭,隨之「棲地保護」的概念躍上國際潮流,劃設「海洋保護區」為當前國際推展海洋保育之主流,亦是公認防止海洋生物多樣性喪失的最有效方法,及保育管理漁業資源的重要工具之ㄧ。臺灣早在民國67年起,即針對重要之生態系或以特定漁業資源之生物種類為保護對象,由地方政府陸續依據漁業法第45條規定公告劃定「漁業資源保育區」,並引用同法第44條規定,針對該保育區內之經濟性海洋生物作採捕體長或季節性的限制。目前臺灣現有漁業資源保育區分別位於10個直轄市及縣(市)沿海地區共計28處,保育水域面積達6,500餘公頃。
由於臺灣漁業資源保育區皆是坐落在社區居民或漁村賴以為生的重要漁場之中,其劃設及管理機制並非一蹴可成,需要儘量取得權益關係人的共識,逐步透過訂定管理計畫、法定劃設、科研監測、檢討溝通、修正管理方式、再次法定公告等循環式的適應性管理模式,方能因應千變萬化的海洋自然環境,進而達到良好的管理成效。
截至目前,部分漁業資源保育區管理已有不錯的成果,農委會漁業署期盼地方政府及居民均能正視漁業資源保育區的重要性,將適應性管理模式注入漁業資源管理之政策方針,為臺灣沿近海漁業資源的養護及復育提供最大的助力,讓資源得以永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