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訂定我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海域作業規範(90.02.15)
- 發佈日期
- 90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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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農委會訂定我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海域作業規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配合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對鮪、旗魚類等高度洄游魚種所作成漁獲量限額及漁船規模等管理決議,以有效管理我在大西洋海域作業之鮪釣漁船,並善盡資源保育,落實責任制漁業,分別於本(九十)年一月八日及一月十日公告「九十年鮪延繩釣漁船在大西洋海域作業規定事項」及「九十年赴大西洋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必須裝設漁船監控系統之規定事項」等二項規定,並自本(九十)年一月十日起開始實施。
農委會表示,「九十年鮪延繩釣漁船在大西洋海域作業規定事項」及「九十年赴大西洋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必須裝設漁船監控系統之規定事項」二項公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漁船作業資格以八十八年或八十九年經該會漁業署核准在大西洋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為主要優先對象,並將核准前往作業漁船按主漁獲魚種,分為大目鮪組、北長鰭鮪組及南長鰭鮪組等三大組,並就所獲得之漁獲配額對大目鮪、北長鰭鮪組採逐船限額、南長鰭鮪採共同使用配額之方式進行管理。
二、另對黑皮旗魚、紅肉旗魚、北大西洋劍旗魚及南大西洋劍旗魚等混獲魚種,採所有作業漁船共同使用配額之管理方式進行管理。三、明定所有赴大西洋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均應安裝漁船監控系統,該系統之全年回報船位在大西洋作業之船位紀錄,累計期間應達一二○天以上。該會進一步說明,由於大西洋為我國遠洋鮪釣漁船之主要作業漁場之一,每年約有二○○艘鮪延繩釣漁船前往作業,近年來漁獲量維持在四萬至五萬公噸之間。我國基於漁業資源養護管理及推動責任制漁業、並配合遵守ICCAT相關管理規定,每年均訂定大西洋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規定以規範作業漁船。此一管理規定配合國際漁業組織之運作模式,並落實於我國漁業管理發展趨勢,對於確保我漁船作業權益及維持產業之永續經營,具有莫大助益。
聯絡人:漁業署遠洋漁業組大西洋漁業科科長黃鴻燕
電話:(02)33436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