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漁船船員受僱於外籍漁船工作期間,不予認定屬於漁船船員管理規則所稱出海作業證明及海上經歷證明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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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三○一○二號令
我國漁船船員受僱於外籍漁船工作者,該行為之期間不予認定屬於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出海作業證明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海上經歷證明之期間。且該行為目前無我國勞工法令之適用與保障外,亦非屬以在我國籍漁船工作為前提之「臺灣地區遭難漁民及漁船筏救助要點」、「臺灣地區漁民海上作業保險要點」及相關海難救助金等規定發放救助金或保險金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