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二年度登記收購漁船之時間、地點、順位及審核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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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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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四○一二九號令
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度漁船收購及處理作業程序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八點有關九十二年度
登記收購漁船之時間、地點、順位及審核表規定如下:一、九十二年度漁船收購登記,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止, 向船籍所在地或漁船滅失時之船籍所在地(以下統稱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之區漁會辦理登記。
二、九十二年度漁船之收購順位
- 第一順位:以拖網漁業為主漁業,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兼營鱙漁業,具有船體之漁船。
- 第二順位:前述順位以外之其他具有船體之漁船。
- 第三順位:漁船已滅失且取得完整之保留汰建資格,其有效期限在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屆期者。
- 同一順位中,第一、二順位原則以總船噸數較小者為優先;第三順位以保留汰建資格有效期限較早屆期者為優先。倘無法依前述原則排定同一順位之先後順序者,由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公平公開原則抽籤決定之。
三、附件一「九十二年度漁船收購價格計算範例」(原附件一)、附件二「九十二年度登記收購漁船審核表」(原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