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二○七五七八號令 娛樂漁業漁船船主依據「娛樂漁業漁船配額管理及登記作業要點」第十二條符合保留配額一次之資格者,得經配額漁港之主管機關同意後,在限期購置或新建漁船期前,租用或使用具有合資證明之同等級噸位娛樂漁業漁船繼續營運;經租用或使用之娛樂漁業漁船原有配額,准許保留至娛樂漁業漁船船主依規定完成購置或新建娛樂漁業漁船並取得娛樂漁業執照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