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簡政便民,本會主管澎湖縣籍二十噸以上(含一百噸以上)漁船特定漁業執照,自即日起委由澎湖縣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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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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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五二七號公告
依據:漁業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漁船所有人申辦左列各項業務,可逕向澎湖縣政府辦理,亦得向本會漁業署或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申請辦理:
(一)漁業執照期滿換發。
(二)變更地址、船名、船員人數、主(副)機馬力、油槽容量、最高時速及同縣轄內變更漁業根據地、起卸港等之漁業執照變更登記。
(三)遺失或污損補發漁業執照。
(四)同縣轄內之漁船過戶換發漁業執照。
二、前揭漁船須在無違規或未有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情況下,始可就近向澎湖縣政府申請辦理。
三、本會八十九年五月三日農漁字第八九一三一○五五七號公告,自本公告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