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常見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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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1:漁民為何要投保漁船保險?
A:
漁船(筏)不只是漁民的生財工具,也是漁民的財產,為保障自身財產安全,漁船主從事漁業宜投保漁船保險,以維護漁船經營穩定。而且政府亦有補助100噸以下漁船之部分保費,為漁民之福利措施,請漁民朋友多踴躍投保。
Q02:漁民需至哪裡辦理漁船保險?
A:
可向12家保險公司(如下)投保,漁民如有需要可就近到所轄漁會洽辦或逕自至保險公司辦理。
1.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
2.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旺旺有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臺灣產物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5.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6.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7.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1.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2.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Q03:漁民辦理漁船保險後,政府保險補助方式及經費?
A:
未滿100噸的動力漁船所有人,投保漁船保險之後,可以依照漁船總噸位級別,分為未滿20噸、20到50噸、或者是50到100噸,補助4千元、6千元、或者是8千元保險費。
Q04:申請漁船保險補助需附甚麼文件?
A:
將保險單副本、漁業執照影本及保險期間繳費證明單送至漁會,透過漁會轉申請本署之漁船保險補助。
Q05:漁船保險理賠範圍?
A:
一、全損:管筏滅失、解體、損毀致不能再經營作業,無自付額。
二、推定全損:管筏回復或修理費用超過保單所載價值者,無自付額。
三、拖施救費用:為防止損害擴大所採取合理營救措施所生費用,自付額為船價1%。
四、火災修繕費用:火災引起之損害,其修復之費用,自負額為船價2.5%。
漁船保險為漁船船體險,另附加火險,對於漁筏翻覆或船上機具損壞者,因屬可修復,產險公司認定為無法理賠。
Q06:無動力漁筏及無動力舢舨是否可納入保險範圍?
A:
依據「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規定,補助之漁船(筏)限於未滿100噸之動力漁船,爰無動力漁筏(舢舨)不列入保險範圍。
Q07:動力漁船因買賣過戶、保留汰建等因素中途退保可否申請本署漁船保險補助款?
A:
漁船因買賣過戶、保留汰建等因素而中途退保為不可預知之情事,仍以原保單迄日作計算;比例制及全額制補助申請於中途退保後仍保有6個月及1年申請期限;另申請額度需按補助比例及保險日數計算。
Q08:娛樂漁業漁船可否申請漁船保險補助?
A:
「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動力漁船,指經營漁業,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之漁筏及總噸位未滿一百之船舶、舢舨。」,故100噸以下之娛樂漁船可申請本署漁船保險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