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汰舊換新、汰建資格讓渡,申請人得檢附印鑑證明或檢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漁船汰建資格讓渡書,或雙方當事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漁業主管機關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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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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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二一二三四四號令
戶政事務所將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仍繼續辦理印鑑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漁業主管機關受理「漁船汰舊換新之汰建資格轉讓」業務或受理依「在台灣地區建造國人經營之非本國籍一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應辦理及遵守事項」公告申請漁船汰建資格讓渡,得檢附印鑑證明或檢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漁船汰建資格讓渡書,或雙方當事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洽辦。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二三四三七三號令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