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一三四九號令
有關在執行獎勵休漁計畫期間,漁船因買賣過戶,休漁獎勵金之核發,應以申請人申請時,是否符合獎勵休漁資格為判定基準。原船主應於漁業執照註銷前提出申請,休漁資格期間判定以該年度公告實施獎勵休漁至漁業執照註銷時為止;至於新船主休漁資格期間判定,以取得漁業執照後至該年度獎勵休漁期間屆滿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