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本(九十)年已依規定時限通報捕獲南方黑鮪,惟尚未申辦產地漁業證明書或將魚貨通關資料辦理核銷之漁船應行遵守注意事項(廢止)
- 修改時間
- 101年08月15日
- 點閱率
- 835
- 內容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三三○八七四號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三○八○○號令廢止
依據: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一、凡已於本(九十)年度依規定時限通報捕獲南方黑鮪,尚未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申請核發「南方黑鮪產地漁業證明書」之漁船,應儘速赴模里西斯路易士港或南非開普敦港將該批漁獲轉運,並向本會漁業署駐模里西斯或開普敦漁業專員辦理簽證,始得依規定申領產證。
二、本(九十)年已依規定時限通報捕獲南方黑鮪之漁船船主或公司代表人應於魚貨輸銷外國通關後一個月內,將輸入國檢定單位所核發之輸入資料送鮪魚公會轉報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核銷。
三、凡未於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第一點規定辦理者,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不予核發該批魚貨「南方黑鮪產地漁業證明書」。
四、違反第二點規定者,除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七款規定核處外,取消漁船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