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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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交通部委託之訓練機構依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課程規定訓練合格並取得證書,或參加本會漁業署規劃之補訓課程訓練合格者,視同已完成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基本安全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