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交通部委託之訓練機構依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課程規定訓練合格並取得證書,或參加本會漁業署規劃之補訓課程訓練合格者,視同已完成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基本安全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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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一七一四號令
一、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視同已完成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基本安全訓練:
(一)經交通部委託之訓練機構依一九七八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一九九五修正案課程規定,接受「人員求生技能」、「基礎急救」、「防火及基礎滅火」、「人員安全及社會責任」等課程訓練合格並取得證書者。
(二)經交通部委託之訓練機構依一九七八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課程規定,接受船員專業訓練合格及取得證書或參加本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前辦理之舊制漁船求生、滅火、急救、救生艇筏操縱訓練合格及取得證書者,並已另接受本會漁業署規劃之「輕便無線電」、「應急程序」、「防止海上意外事故」及「防止海水污染」等補訓課程(時數共計七小時)訓練合格。
二、本會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農授漁字第0九一一三二一一三一號令,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