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減免稅進口漁用器材證明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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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一九二一號令
一、為利漁業人依據進口漁船漁具漁業資材及漁業試驗研究用品免稅項目及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申請減免稅進口漁用器材證明,特訂定本要點。
二、漁業人申請減免稅進口漁用器材證明應檢附下列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漁業人檢附型錄。
(一)申請書(附件一)一份。
(二)報價單四份。
(三)核准建造或改(安)裝主、副機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換裝器材者,須附漁船原裝用器材證明(附件二)三份。拆下進口器材換裝到其他漁船者,須加附拆下進口器材換裝到其他漁船證明(附件三)三份。
(五)由代理人申請者,須加附代辦委託書正本一份。
三、申請程序流程、證明函樣張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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