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中斐漁業合作之漁船,所捕獲之鯊魚不得將鯊魚鰭割離並丟棄魚體(90.08.08)
- 發佈日期
- 90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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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
參加中斐漁業合作之漁船
所捕獲之鯊魚不得將鯊魚鰭割離並丟棄魚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表示,近來南非開普敦當地媒體報導,因國際魚翅消費日高,造成大量鯊魚被濫捕及被割取魚翅後丟棄魚體,已嚴重威脅鯊魚資源。報導中並稱開普敦為南非魚翅經營中心,在碼頭區及漁船上可發現曝曬中之魚翅,如利用鯊魚只割鰭而丟棄魚體,即違反南非政府的規定。
該署進一步說明,中斐(南非)兩國早於民國六十七年起即進行漁業合作,斐方每年允許我國一定船數的鮪釣船進入其經濟海域作業。由於在鮪釣作業中,往往會意外漁獲鯊魚,斐政府為保育其經濟海域內鯊魚資源,已要求參加漁業合作漁船遵守其在南非經濟海域內意外漁獲鯊魚的數量,即每航次不得超過其鮪魚類漁獲量的六%,且不得有鯊魚鰭被割離、魚體被丟棄的行為。為維護我國對鯊魚資源保育之形象,並避免我漁船違規作業觸犯南非政府的規定,該署強烈呼籲參加中斐漁業合作漁船船長注意及遵守上述作業規定。
該署強調,目前國際上對鯊魚資源保育管理之要求日漸高漲,且聯合國糧農組織(FAO)的漁業部門已針對鯊魚管理問題推動一項「鯊魚國際保育行動管理計畫」(The International Plan of Action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 Sharks) ,我國身為鯊魚利用國之一,基於責任制漁業的精神,未來將考量我國漁業現況並配合國際漁業管理趨勢,擬定適當管理措施,以促進鯊魚資源的永續利用。
聯絡人:遠洋漁業組技士陳文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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