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農村建設輔導養殖漁戶生產貸款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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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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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一日八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委會八七農輔字第八七○六○二三○號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委會八八農輔字第八八○五○三○九號公告修正第七點、第十六點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九八七號令修正第二點及第四點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一二○八六九六號令修正第五點及第十點條文一、目的:
協助本省養殖漁民改善生產設備所需資金,以促進本省養殖漁業朝向技術及資本密集之產業邁進,並兼顧水土資源之合理使用,以達國土保安之目的,進而提高漁民所得,改善漁民生活,促進漁村經濟之繁榮。二、貸款對象:
應同時具備左列二項條件﹝以政府規劃之養殖漁業生產區區內漁民優先貸款為原則:(一)區漁會之甲類會員或農會會員。
(二)領有左列證明文件者:
- 陸上養殖漁業者需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
- 海上養殖漁業者需領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三、貸款用途:
本貸款資金限於從事水產養殖事業者購置養殖生產設備及養殖經營所需週轉金之用(開鑿地下水井者應檢附水權證明)。惟為避免再抽取地下水從事養殖造成地層下陷,本貸款應以受輔導設置循環水養殖設備者為優先。四、貸款經辦機構及貸放方式:
由中國農民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區漁會信用部及承受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各年度貸放方式辦理。五、貸款額度:
(一)生產設備貸款:每戶最高貸款金額標準如左表:(詳如附表)
(二)週轉金貸款:
- 鹹水養殖(不含虱目魚養殖)及鰻魚養殖者每公頃最高六○萬元,每戶最高二四○萬。
- 淡水養殖(不含鰻魚養殖)及虱目魚養殖者每公頃最高四○萬元,每戶最高一六○萬元。
- 淺海養殖者每公頃最高三○萬元,每戶最高一二○萬元。
- 海面箱網養殖者每立方公尺最高九百元,每戶最高二四○萬元。
六、貸款資金來源及利息差額補貼:
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對貸款經辦機構所提供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七、辦理貸款地區及金額:
本貸款之年度預定辦理地區及金額等授權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依照實際需要編訂執行,於每年五月底前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議後實施,執行中,則授權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修正後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八、貸款風險:
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各自負擔。九、貸款利率:
分別按照加速農村建設資本支出貸款及週轉金貸款利率計息,由中央銀行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核定並調整之。十、貸款期限:
(一)資本支出貸款:十年。
(二)週轉金貸款:最長三年。
十一、付款辦法:
依實際購置養殖生產設備時間或養殖經營期間需要一次或分次撥貸,借款人申請本貸款撥款時生產設備支出貸款部分,應檢具貸款項目有關支付憑證(統一發票或營利事業收據)。十二、償還辦法:
(一)本金:於貸放滿半年時償還第一期,每半年一期,分期平均攤還。
(二)利息:每半年繳付一次。
十三、擔保方式:
貸款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包括五十萬元)以人保為原則,必要時得要求借款人提供相當價值之擔保品。超過五十萬元者,以所建造魚塭及其他房地產等不動產或提供其他動產為擔保辦理貸款,或申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十四、貸款申貸及審核程序:
(一)借款人申請本貸款時,應填妥貸款申請書(如格式一)連同養殖漁業登記證等文件,向所屬區漁會或當地臺灣省合作金庫提出申請。
(二)貸款經辦機構對申請案件應在七日內完成審查,並在規定格式簽註審查意見予以核貸,對於不合規定者,應以書面列明原因退件。
(三)貸款經辦機構應於借款人領取貸款後二個月內,對於貸款所購置之生產設備及週轉金之運用情形加以查驗,並做成查驗紀錄(如格式二),存卷備查。如有貸款用途不符規定者,應督促其限期改正,限期內未改正者視同違約,收回貸款本息。
(四)養殖漁業登記證為五年到期,借款人應於原登記證到期時申請換發,並提供貸款經辦機構查驗,未換發新證者,視為貸款用途不符規定,應即督促限期內換發提供查驗,否則應收回貸款本息。
十五、貸款動用期限:
本貸款應於經辦機構核淮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十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貸款撥貸後,貸款經辦機構應於每月底將實際貸放戶數及金額等統計填報「加速農村建設貸款計畫工作月報表」,並於次月十日前逕寄中國農民銀行農業金融部。
(二)各貸款經辦機構應於年度中及年度結束十日內,將該年度實際貸放成果函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三)如有未盡事宜,應依貸款合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