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簡政便民,屬本會管理漁船所捕獲魚貨或重要洄游魚種,其國內輸銷歐盟魚貨來源證明書、沿近海漁業類漁業證明書之核發,自即日起委辦船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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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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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一三四一八七七號公告
主旨:為貫徹簡政便民,屬本會管理漁船所捕獲魚貨或重要洄游魚種,其國內輸銷歐盟魚貨來源證明書、沿近海漁業類漁業證明書之核發,自即日起委辦船籍所在地之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辦理。
依據:漁業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
委辦事項:
一、核發國內輸銷歐盟魚貨來源證明書。
二、核發沿近海漁業類漁業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