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漁船赴太平洋大西洋及印度洋等三大洋海域從事南方黑鮪作業應行注意事項(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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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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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三三○八七二號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三三○九一二號令修正第三點、第五點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三一二九一號令修正第十點及第十六點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三○九二六號令廢止
依據: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一、漁船赴太平洋、大西洋及印度洋等三大洋海域從事南方黑鮪作業,應依規定辦理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並登記經本會漁業署核准後,始得進行捕撈。
二、捕撈南方黑鮪之漁船區分為季節性專業船和非專業船兩種。其中季節性專業船以不超過二十五艘,非專業船以不超過一○○艘為原則。
三、登記捕撈南方黑鮪之季節性專業漁船須符合下列各項資格暨檢附相關文件始得向台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辦理登記:
(一)漁船主或公司代表人為鮪魚公會會員。
(二)漁船所持漁業執照主要經營漁業種類為延繩釣。
(三)漁船必須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前安裝「漁船監控系統(Vessel Monitoring System;VMS)」暨經測試確能自動回報船位,並於登記時檢附漁船所安裝VMS網路身分識別碼(DNID)授權書。倘漁船未能於辦理登記之前裝妥,則應檢附切結於捕撈南方黑鮪之前裝妥並測試完成,且漁船若未能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前裝妥暨測試完成,即退出當年捕撈南方黑鮪之同意書。
(四)漁船應檢附切結同意本會漁業署指派科學觀察員上船之文件。登記捕撈南方黑鮪之非專業漁船須符合下列各項資格暨檢附相關文件始得向鮪魚公會辦理登記:
1、漁船主或公司代表人為鮪魚公會會員。
2、漁船所持漁業執照主要經營漁業種類為延繩釣。
3、漁船必須安裝「漁船監控系統(Vessel Monitoring System;VMS)」。倘漁船未能於辦理登記之前裝妥,應檢附切結倘漁船未能於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裝妥暨測試完成,即退出當年捕撈南方黑鮪之同意書。
四、漁船所安裝之「漁船監控系統」必須符合本會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一二○四二二二號公告之我國遠洋漁船監控系統之系統規格標準並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測試確能自動回報船位。
五、凡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並有意參與捕撈南方黑鮪者,其船主或公司代表人應於年度(曆年制)開始前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檢附應附文件向鮪魚公會辦理登記。鮪魚公會應於受理登記時審核該等漁船資格及應附文件,當合格登記漁船數超過第二點船數時,鮪魚公會應先辦理季節性專業漁船之抽籤事宜,未抽中者,得登記並參與非專業漁船之抽籤事宜,惟未能於辦理登記之前裝妥VMS並測試完成之漁船,則不得參與非專業漁船之抽籤。
凡經本會漁業署核准捕撈南方黑鮪之季節性專業漁船及非專業漁船,在未裝妥VMS並經測試完成之前,皆不得進行捕撈南方黑鮪。
鮪魚公會應排定專業漁船接受本會漁業署指派科學觀察員之排序漁船名單後,將季節性專業漁船和非專業漁船名單分別造冊,於一週內函送本會漁業署核定。六、在三大洋海域捕撈南方黑鮪之漁獲限額為一、一四○公噸,是項限額為非經加工處理之數量(去鰓、除肚處理後數量為九九一公噸),倘國際漁業管理組織另有規定 變更時,由本會另行公告調整之。
七、前述漁獲限額分配給予核准參與捕撈之季節性專業漁船和非專業漁船之個別漁船使用。分配原則為季節性專業漁船之年漁獲配額為非專業漁船漁獲配額之十倍。季節性專業漁船和非專業漁船每船之年漁獲配額,由本會漁業署按實際核准船數核定,另行通知鮪魚公會轉知各漁船主或漁業公司代表人。
八、我國當年累計漁獲量若超出我國年漁獲配額時,超出部分應自我國次年配額中扣除。
九、漁獲物運搬船應將作業計畫送經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核准,未經核准不得載運我國漁船所捕撈之南方黑鮪,並嚴禁載運他國漁船之漁獲物。
十、經本會漁業署核准捕撈南方黑鮪之漁船或裝載南方黑鮪之漁獲物運搬船,於作業期間除應遵守「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之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漁船作業期間,應全程維持漁船監控系統之正常運作,且必須每日透過衛星,自動回報船位一次;並應於當日以電訊向船公司速報所捕獲南方黑鮪每尾之重量(以公斤為單位,以去鰓、除肚之重量為準)和體長(以公分為單位)。船公司應於每週一(遇假日順延)將前一週上述資料以書面送鮪魚公會轉報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備查。漁船於每航次作業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將作業日誌繳交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
(二)當漁船捕撈南方黑鮪已達該船年漁獲配額時,應即停止捕撈,如另有意外捕獲應即拋回海中,並將丟棄量填報於南方黑鮪每週漁獲報告表中。
(三)季節性專業漁船應將赴南方黑鮪作業漁場作業之進港及出港時間、地點通知本會漁業署,並接受本會漁業署指派之科學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情形。
(四)季節性專業漁船應於魚貨裝船轉運後將所委任之運搬船船名、卸魚日期及地點於進港前一週通知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本會漁業署得視情況派員前往卸魚地點抽驗。
(五)漁船船主或公司代表人於所屬漁船捕獲南方黑鮪魚貨裝船轉運後,應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繳交轉載證明書後,始得依規定申請產地漁業證明書。
(六)漁船船主或公司代表人應於南方黑鮪魚貨輸銷外國通關後一個月內,將輸入國檢定單位所核發之輸入資料送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核銷並副知鮪魚公會。
(七)季節性專業漁船於南方黑鮪魚貨辦理輸銷外國通關時,倘超過部分未逾該船當年漁獲配額百分之五(含百分之五),非專業漁船超過部分未逾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者,得申請超出部分之產地漁業證明書,惟超出部分應自該船次年配額中扣除。
(八)運搬船載運漁獲物時,應詳細填寫轉運紀錄表。
(九)應與相關機關派遣之巡護船保持通訊聯絡,並接受登船檢查。
十一、漁船主或漁業公司代表人如預估無法用罄所分配漁獲配額時,須於當年四月三十日前或八月三十一日前報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收回重新分配。
十三、鮪魚公會對違反本公告事項之漁船,不得核發輸日配額證明。
十四、代理商不得代理銷售未持有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所核發產地漁業證明書之漁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
十五、捕撈南方黑鮪之漁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漁業署得命令該船停止作業,直航返回指定之港口接受檢查:
(一)未經核准擅自前往捕撈者。
(二)漁船作業已達該船年漁獲限額仍繼續進行捕撈者。
(三)未依第十點第一款規定回報漁獲資料者。
(四)載運未經核准之漁船漁獲物、違規捕撈或不得持有之漁獲物者。
(五)拒絕、規避或妨礙巡護船檢查者。
(六)其他涉嫌違規作業者。
十六、漁船船主或漁業公司代表人或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七款規定核處外,並依其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違反第十點第五款規定者,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不予核發「南方黑鮪產地漁業證明書」。
(二)違反第十點第六款規定者,取消漁船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一年。違反第十一點規定者,取消漁船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三年。
(三)違反第十點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九款或所回報之漁獲魚種不確實,不予核發產地漁業證明書外,並取消該漁船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一至三年。
(四)違反第十點第七款或所回報之南方黑鮪漁獲資料不確實,非專業漁船超過配額百分之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十五者,超出部分仍應自該船次年配額中扣除。
(五)季節性專業漁船之漁獲超過配額百分之五以上者,非專業漁船超過配額百分之十五以上者,得視情節輕重,取消該漁船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一至三年,且超出部分應自嗣後之配額中優先扣除。
十七、漁船船主或漁業公司代表人或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七款規定核處外,並依其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違反第十點第五款規定者,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不予核發「南方黑鮪產地漁業證明書」。
(二)違反第十點第六款規定者,取消漁船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一年。違反第十一點規定者,取消漁船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三年。
(三)違反第十點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九款者,或所回報之南方黑鮪漁獲資料不確實,年漁獲量有浮報或短報超過百分之五以上(不含百分之五)者,或所回報之漁獲魚種不確實,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不予核發「南方黑鮪產地漁業證明書」,並取消該船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三年。
十八、違反第一點規定,凡未經核准擅自進行捕撈者,除不予核發「南方黑鮪產地漁業證明書」外,另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核處收回船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及漁船漁業執照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處分。違反第十四點規定,拒不進港接受檢查,撤銷船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及漁船漁業執照。
十九、自九十二年起,凡登記捕撈南方黑鮪之專業漁船和非專業漁船除應符合第三點所列各項資格及第四點規定外,漁船並應安裝漁獲回報軟體,並經對外漁協測試通過,始得參與登記。凡九十年以前述漁獲軟體回報南方黑鮪漁獲量之天數達三十天以上之漁船,九十二年度列為其登記別第一優先。
二十、本會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八十六農漁字第八六○四○○三三A號公告「我國延繩釣漁船或運搬船赴太平洋、大西洋及印度洋等三大洋海域從事南方黑鮪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自本公告發布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