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評估轄區漁港尚可容納他港專營娛樂漁業漁船轉籍經營時,得調整該轄區漁港專營娛樂漁業漁船配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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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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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一三四四五四五號令
基於全國專營娛樂漁業漁船總艘數不得增加原則下,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評估轄區漁港尚可容納他港專營娛樂漁業漁船轉籍經營時,得調整該轄區漁港專營娛樂漁業漁船配額數,經報本會核定後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一三四四五四五號令
基於全國專營娛樂漁業漁船總艘數不得增加原則下,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評估轄區漁港尚可容納他港專營娛樂漁業漁船轉籍經營時,得調整該轄區漁港專營娛樂漁業漁船配額數,經報本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