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籍「全福漁十七號」漁船遭大陸船員挾持至美進行偷渡經關島美國聯邦法院判決案(90.11.16)
- 發佈日期
- 9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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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第一二八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表示,據外交部九十年十一月六日函告,有關基隆籍「全福漁十七號」漁船遭大陸船員挾持至美進行偷渡案,業經關島美國聯邦法院判決完畢,該案八名涉案人除一名在逃及一名立即遣返外,其餘六名均遭判刑四十一個月,刑畢將立即遣返中國大陸。另外交部函告據關島聯邦調查局告稱,有關該漁船原屬我方船員財物,將依一般行政程序歸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表示,自去﹝八十九﹞年六月起,迄至本﹝九十﹞年六月止,先後發生十一起我國漁船遭所僱用之大陸漁工挾持至美、加等國之事件,﹝基隆籍「全福漁十七號」漁船亦為其中之一艘﹞,相關案件發生後,我漁船船長、船員雖均供稱係遭所僱用之大陸漁工挾持後,藉機非法入境美、加等國;惟該等大陸漁工遭查獲後,則皆供稱係僱請我漁船協助載運偷渡。此類案件不斷發生,除因當地媒體報導而傷害我形象外,亦引起美、加等國高度關切,甚至以該等船隻多未向當地警方報案即駛返台灣,且漁船僱用大陸漁工人數超出一般漁船所需等由,據而推論我漁船涉嫌協助彼等偷渡。為釐清有無我國業者涉入大陸船員挾持我十一艘漁船進行偷渡之情事,漁業署特彙整相關資料函請法務部偵辦,案經發交宜蘭地方法院檢查署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七海巡隊偵辦,並據偵查結果告稱:「並未發現我國業者有涉不法之事證」。另相關案件,亦經宜蘭地檢署偵辦起訴,該案件中我國籍漁船確係遭挾持,並非載運大陸地區人民﹝漁工﹞偷渡美、加地區。
本案目前經關島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對涉案大陸船員宣判有期徒刑四十一個月後,當具遏阻作用,亦能還我方業者之清白。惟調查顯示,近年來大陸漁工挾持我漁船偷渡赴美、加等國事件頻傳,絕非臨時起意,而係幕後人蛇集團有組織性、計畫性之行為。為避免此類事件再度發生,漁業署已積極加強我漁船對僱用大陸漁工之管理,並將洽請相關單位協助,建立海峽兩岸治安機關合作辦案機制,共同打擊海上犯罪,以期有效遏阻不法,並維護我國際形象及確保我漁民海上作業之安全。
聯絡人:遠洋漁業組科長郭宗海
電話:﹝○二﹞三三四三六一一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