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檢舉非法流用漁業動力優惠用油案件實施要點
- 修改時間
- 101年01月31日
- 點閱率
- 1200
- 內容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41320753號令
如屬數人同時共同檢舉同一違法案件,其獎金平均分配之;數人先後檢舉同一違規案件,獎金發給最先檢舉之人。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民眾檢舉非法流用漁業動力優惠用油並提供不法線索,協助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司法警察機關等單位偵查破案,以維護國內油品秩序,杜絕不法,貫澈政府打擊不法決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檢舉案受理機關及聯絡電話如附表一,受理機關應詳實記錄檢舉人資料及檢舉事實並注意保密,並應立即連絡司法警察機關等單位處理。
三、本要點所稱非法流用漁業動力優惠用油係指:
(一)漁船未經核准擅自抽離漁業動力優惠用油、販賣或將漁業動力優惠用油移作他用。
(二)以不實證件、資料申購漁業動力優惠用油。
(三)於河川流域、漁港區域埋設非法抽儲油管線、設施及設置,或以船舶(含漁船)違規充當儲油船,以輸送、存放漁業動力優惠用油。
(四)漁船加油站或辦理代購轉交漁業動力優惠用油之區漁會擅自(或協助)非法流用漁業動力優惠用油。
四、前點違法事實,經檢舉查獲並經有關機關裁罰有案者,核發獎金如附表二。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就上一月已處分確定之案件,填具執行非法流用漁業動力優惠用油案件檢舉案件彙報表(如附表三),載明案情摘要、查扣船舶、車輛、機具等各類設施器具與容量、查獲漁業動力優惠用油數量、獎勵對象及獎金總額,並檢附處罰文件影本及獎金領據等相關文件,向本會漁業署請領獎金。
六、依本要點核發之獎金,其所需經費,由本會漁業署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