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公告我漁船赴三大洋捕撈南方黑鮪作業規範(90.12.10)
- 發佈日期
- 9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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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第一三四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漁業署公告我漁船赴三大洋捕撈南方黑鮪作業規範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為配合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保育南方黑鮪所採取之措施,特訂頒「我國漁船赴太平洋、大西洋及印度洋等三大洋海域從事南方黑鮪作業應行注意事項」,以規範我國漁船捕撈南方黑鮪之作業秩序,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開始執行。
農委會漁業署表示,澳洲、日本、和紐西蘭為加強南方黑鮪資源的保育與管理,自一九八五年起即開始集會研商該三國的南方黑鮪總容許漁獲量,並在總容許漁獲量內磋商各國漁獲配額,該三國並於一九九三年五月間正式簽署南方黑鮪保育公約。我國為南方黑鮪主要漁獲國之一,因此我國雖非會員國,自八十五年起,亦配合該委員會之保育措施,訂定我漁船捕撈南方黑鮪之管理規定。
漁業署又說,本年八月該委員會第八屆年會時,除要求各國加強保育及管理措施外,並商定我國漁獲配額為一、一四○公噸,為因應此一情勢,原管理規定有修改之必要。新修訂頒布的公告事項規定重點為:「漁船赴太平洋、大西洋及印度洋等三大洋海域從事南方黑鮪作業,應依規定辦理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並登記經漁業署核准,始得進行捕撈」、「捕撈南方黑鮪之漁船區分為季節性專業漁船與非專業漁船兩種,都必需按裝完成『漁船監控器』,如未能裝妥暨測試完成,即不得捕撈南方黑鮪,部份並必須有觀察員隨船出海作業,同時捕獲南方黑鮪要即時將數量、體長、體重通報漁業署」、「未經核准作業漁船不得捕撈南方黑鮪,如違反規定,所捕撈之漁獲皆不得核發產地證明」等。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目前南方黑鮪係處於過度捕撈狀態,長期以來,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即採取嚴格管理制度,除要求各會員國嚴格遵守外,相對之下,也要求非會員國配合管理,以避免漁獲不斷升高,危及資源之恢復。由於所有捕撈之漁獲大都均出口至日本,而日本是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執行保護最嚴格之會員國家。被該委員會認定為非合作國時,會遭該委員會施以南方黑鮪禁運貿易措施,因此,漁業署再三呼籲漁業界業者務必體認國際漁業組織管理制度概念,共同遵守捕撈南方黑鮪之管理規定。
聯絡人:遠洋漁業組技正林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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