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用油補貼將調降、獎勵休漁措施上路(91.01.21)
- 發佈日期
- 91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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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漁業用油補貼將調降 獎勵休漁措施上路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表示,受限於WTO 「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對生產性直接補貼之限制,有關現行漁業動力用油優惠補貼,將受WTO 委會漁業署指出,漁業為我國重要初級產業之一,早期國內之油品市場其獨佔性及高油價政策,致國內油品價格向來較鄰近國家為高,基此,政府乃自民國四十七年起即仿鄰近國家對漁船用油採取政策性優惠補貼。鑒於目前國內油品自由化及免稅後之漁業用油價格已趨近國際油價,政府優惠補貼原因已消失,又油價補貼屬生產性直接補貼加入WTO後將面臨國際控訴、油價補貼鼓勵作業加重資源利用壓力、不符節約能源政策及差價誘因造成流用等因素,已有必要予以調整。
漁業署說明,依漁業法及營業稅法規定,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及營業稅,同時給予優惠補貼,依現行甲種漁船油價漁民每公升僅負擔5.288元。本次行政院核定之調整措施,免稅部分受漁業法及營業稅法保障仍繼續維持,僅將優惠補貼標準降為中油公司牌價百分之五,調降後漁民申購甲種漁船油每公升減少補貼約1.69元,對整體漁業影響應屬有限,作此調整目的在於符合WTO「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微量補貼之標準,避免國際控訴。至於調降補貼節餘之經費則運用辦理獎勵休漁措施,以核發獎勵金方式鼓勵漁民自動休漁,以減少漁獲努力量復育漁業資源,除專營娛樂漁業漁船及船齡三十年以上漁船外,凡符合下列條件,即依漁船噸級別核發一次獎勵金:
當年累計出海作業達一百天以上。
「配合主管機關指定期間在港內停航六十天以上」或「累積在國內港口停航一二○天以上」。
漁業署進一步指出,國際間公海捕魚自由普遍已受限,漁業資源亦由「公共財」(奧林匹克式捕撈)逐漸轉變為「私有財」(配額分配)觀念,況且大陸地區近年來於黃海、東海、南海全面實施休漁已有初步成效,因此我國實施獎勵休漁措施,不僅符合國際潮流,解決現行「資源利用壓力」、「能源利用壓力」及「差價誘因造成流用」等問題,並可達成永續利用我國沿近海漁業資源、調整漁民作業型態及避免「魚賤傷漁」等政策目標。
聯絡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政組 技士 劉家禎
電 話:02-33436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