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禁止漁工輸台,漁業署深表遺憾(91.01.29)
- 發佈日期
- 91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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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禁止漁工輸台,漁業署深表遺憾
漁業署表示,對於大陸有關方面近來宣稱將採全面禁止漁船船員輸台之措施,深感遺憾。
漁業署指出,自民國七十年代開始,我因漁業勞力缺乏,漁船船主於國外基地僱用大陸船員協助漁撈作業,為兩岸最早經貿往來。據統計,近年來我近海及遠洋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每年約兩萬五千名至三萬名,僱用外國籍船員每年約五千至一萬人,若以每人每月僱用約四百美金計,大陸地區每年可因而獲得一億四千四百餘萬美元以上之外匯,不僅解決我漁業勞動力缺乏問題,同時改善大陸同胞經濟生活。換言之,大陸船員與我方漁業間具有互補關係。漁業署表示,大陸船員在我漁船上工作期間,雖偶有發生我幹部船員管教失當之個案問題,但先後也發生過十餘起大陸船員挾持我漁船偷渡國外之案例。為有效解決類似問題,兩岸應建立良好的協商溝通機制,以增進雙方的了解,不宜動輒採取抵制措施。此次大陸片面採取抵制措施,短期內可能對我近海漁業之勞力需求有所衝擊,惟同時亦將導致大陸方面近三萬名漁工失業,對兩岸漁業良性交流將產生負面影響。
漁業署表示,按現行法令我漁船亦得僱用外國籍船員,但由於大陸船員屬同文同種,語言溝通方便再加上僱用程序較便利,所以業者普遍仍以僱用大陸船員居多,致形成漁業勞力有對大陸船員過度依賴之情況。在當前兩岸正式對談管道中止情形下,為降低大陸此次所採禁止漁工輸台可能對我之影響,該署呼籲業者宜多元增加僱用越南、菲律賓等其他國家船員以降低對大陸船員之依賴,避免受非經濟因素影響產業正常運作。同時該署已洽請勞委會協助縮短漁船主僱用外國籍船員時程,以因應業者所需。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為調整漁業資源及勞動力不足,該署於本年度已持續編列新台幣七千萬元,將辦理漁船收購。以未滿一百噸漁船為例,每船噸收購價格約在新台幣三萬二千元到三萬五千元之間,希望提高被收購意願,藉減少沿近海漁船數量,以降低漁業勞力需求。另,該署為因應國內油品自由化及加入WTO,對降低漁船用油補貼所結餘之經費,亦將用於推動獎勵休漁措施以減少漁船出海作業天數,緩和漁業勞力需求。
連絡人:漁政組 技正陳華民
電 話:02-33436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