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95年調整遠洋延繩釣漁業總船數限制作業規定列為被減對象漁船之超低溫設備查驗,主、副機及冷凍機搗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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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51330698號公告
主旨:公告95年調整遠洋延繩釣漁業總船數限制作業規定列為被減對象漁船之超低溫設備查驗,主、副機及冷凍機搗毀標準。
依據:95年調整遠洋延繩釣漁業總船數限制作業規定第14點。
公告事項:一、為執行95年調整遠洋延繩釣漁業總船數限制作業規定列為被減對象漁船之超低溫設備查驗,及主、副機及冷凍機搗毀事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漁業署委託中國驗船中心辦理減船對象漁船之船體及超低溫設備查驗,及船體拆解過程監督事宜(含主、副機及冷凍機搗毀)。
二、減船對象漁船之超低溫設備查驗標準:
(一)具有雙段壓縮式冷凍機。
(二)一般魚艙頂部須有雙排冷凍管,或鰭狀冷凍管。
(三)冷媒為氟氯烷(R-22),或使用冷媒為液氨(阿摩尼亞)且同時使用液壓泵浦者。
(四)漁船之凍結室之冷度至少須達攝氏零下50至零下55度,一般魚艙之冷度須維持在攝氏零下45度至零下50度。
三、減船對象漁船之主機、副機及冷凍機搗毀標準:應將曲柄軸(Crank shaft)及其他相關零件毀損,及曲軸室機座敲破毀損至無法修復使用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