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第30條
- 修改時間
- 1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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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一、關於漁會會員可否組成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商討有關漁會行政措施乙案,按漁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漁會會員(代表)職權之行使,限於會議時之,此為漁會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所明定。漁會會員(代表)對於漁會應興應革重大措施,自可提經漁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行之。(內政部72.8.4. 台內社字第一七三五七一號函)
二、依漁會法第三十條規定漁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漁會最高權力機構。惟其決議,有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或逾越其宗旨、任務時,主管機關本於監督漁會之職責,得撤銷其決議(內政部70.6.7.台內社字第九三一八九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