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度減船對象漁船漁港停泊規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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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51290306號公告
主旨:95年度減船對象漁船除預定於高雄市造船廠進行拆解之13艘漁船外,欲繼續停泊前鎮漁港者,漁業人應於本公告生效日起3日內,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申請許可,逾期未申請或未經許可者,應於公告生效日起10日內,將漁船移泊至指定區域。
依據:漁港法第19條第1項第12款。
公告事項:一、凡經本會漁業署本(95)年核發船體處理許可之漁船,除預定在高雄市造船廠進行拆解之13艘漁船(如附件一名單)及經許可繼續停泊前鎮漁港者外,禁止停泊於非指定之港區或水域,並應於本公告生效日起10日內,將漁船移泊至下列指定區域:
(一)自行解體漁船(如附件二名單)應移泊至興達漁港工14、15及機7等用地前方碼頭水域。
(二)無償交付政府製作人工魚礁漁船(如附件三名單)應移泊至興達漁港工11、12用地前方及其東側突堤碼頭水域。
二、未依規定期限移泊者,將依漁港法第21條規定,處行為人或其僱用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