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漁業專用「漁獲物運搬船」為經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與其航行得停泊之臺灣地區漁港及大陸地區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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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0990162542號主 旨: 公告漁業專用「漁獲物運搬船」為經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與其航行得停泊之臺灣地區漁港及大陸地區港口,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暨行政院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院臺農字第0九九00五000二號函。 公告事項:
一、領有漁業專用「漁獲物運搬船」漁業執照之漁船得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漁船噸級未限制;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業專用漁獲物運搬船,應於海上直接轉運同一船團我國籍遠洋漁船所捕撈之漁獲物至大陸地區港口卸魚。
二、漁業專用「漁獲物運搬船」得航行停泊之臺灣地區漁港及大陸地區港口如下:
(一)臺灣地區漁港:高雄市前鎮漁港。
(二)大陸地區港口:遼寧省大連港;天津市天津港;山東省青島港、煙台港;浙江省舟山普陀沈家門、寧波象山石浦;福建省福州馬尾、泉州南安石井、福清南青嶼、長樂松下、東山銅陵、?江深滬、廈門大嶝;廣東省惠州港、湛江長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