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漁民海上作業保險要點(廢止)
- 修改時間
- 101年02月01日
- 點閱率
- 873
- 內容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一三二一四三五號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一三二二四○八號令廢止,並溯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配合精省概括承接原臺灣省業務,增進漁民福祉,保障海上作業漁民及其家屬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業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辦理。
三、漁民海上作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以持有中華民國籍漁船船員手冊實際在臺灣省籍船筏從事遠洋、近海、沿岸漁撈或海面養殖之漁民為被保險人,要保人為本署,保險人由本署依政府採購法公開甄選之。
四、本保險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或其法定繼承人。
五、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海上作業期間因故死亡、失蹤、殘廢時,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六、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海上作業期間因遭難或被扣滯留國外或經要保人審核認有必要遣返者,負給付遣返保險金之責任。
七、本保險之保險期間為一年。本保險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六十五萬元,其保險費由要保人負擔。
八、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者,其身分之認定,以漁港安檢單位簽證之船員進出港名單或公立機構、區漁會出具之證明為準。
九、被保險人於海上作業期間因故失蹤滿二個月仍未尋獲者,經船長、船員之證明或當地漁會等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保險人應先行墊付死亡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於生還後一個月內,將該項墊付之死亡保險金全數返還保險人。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財政部就本保險之保險單條款及有關保險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