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
依據「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項。 |
應附文件 |
1.漁用物資不結匯出口證明函申請書。
2.打印漁用物資自用證明函二份。 |
注意事項 |
該船應為國外基地作業或獲准參與國外漁業合作漁船。
物資運達地應為該船所核准作業漁區內之漁業基地。 |
審核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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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時間 |
六個工作天。 |
申辦方式 |
1.進入"上傳附件檔案"填寫完整網路申請書,並確實送出表單,本署人民申請案件服務中心網路收件時間 08:30 - 14:00,利用此份網路表單,承辦員將替您先行審核辦理。
2.請您將其他應附文件傳真至本署人民申請案件服務中心,並請電話聯繫承辦員是否收取到。
3.傳真電話:07-8136591
4.本署人民申請案件服務中心辦理完妥後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您攜帶正本證件前來補件即可領取。 |
業務承辦人 |
蕭美足 07-8239647 林易昌 07-8239654 施文婷 07-8239738
羅傳賢 07-8239658 巫靜怡 07-8239648 黃靖如 07-8239687
李惠斯 07-8239657 楊克誠 07-8239665 蕭婉婷 07-8239664
吳惠雅 07-8239649 傅姿蓉 07-8239650 郭淑華 07-8239661
黃秉岳 07-8239656 陳昱汝 07-82396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