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九十六年我國鮪延繩釣漁船於東大西洋(含地中海)捕撈黑鮪申請資格及配額限制等相關事項(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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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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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農授漁字第1061336562號公告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61330804號公告
主旨:公告九十六年我國鮪延繩釣漁船於東大西洋(含地中海)捕撈黑鮪申請資格及配額限制等相關事項。
依據:九十六年我國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七點第一款。
公告事項:一、大西洋大目鮪組漁船,得於四月四日之前,向本會漁業署申請捕撈黑鮪,其中於東大西洋(不含地中海)作業者以十艘為限,於地中海作業者以四艘為限,申請於地中海作業者另應依本公告事項第二點第十款規定事先提報對外漁業合作計畫核准始得為之,登記超過前揭船數時,均由臺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協調。
二、東大西洋(含地中海)捕撈黑鮪作業規定如下:
(一)配額限制:漁獲總限額為三三0公噸,由獲准捕撈漁船共同使用,本會漁業署將於漁獲總限額使用量達百分之九十時,命令停止從事黑鮪捕撈作業。
(二)經核准捕撈黑鮪作業漁船中於東大西洋(不含地中海)作業者,經鮪魚公會報本會漁業署核准後,始得於西經三十五度以東,北緯二十五度至四十五度間水域作業;於地中海作業者,應於其對外漁業合作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並於進入地中海作業前,經鮪魚公會報本會漁業署核准後,始得進入地中海作業。
(三)東大西洋(含地中海)黑鮪捕撈作業迄五月三十一日止,作業漁船應於六月十五日以前,以連續不中斷的航行方式航離北緯二十五度以北水域。
(四)漁船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依本會漁業署指派配置觀察員全程觀測,該等配置觀察員漁船排序於鮪魚公會提報年度捕撈黑鮪漁船名單時一併提供。
(五)核准捕撈黑鮪之漁船船長,應依附件一之漁獲日誌表,於獲准捕撈黑鮪日起每日確實查填,同時以漁獲回報軟體向本會漁業署回報漁獲量,該漁獲日誌並應保留副本於船上。
(六)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運搬船觀察員計畫實施後,漁船漁獲轉載應以海上轉載方式為之,該計畫未實施前,仍禁止海上轉載並限於西班牙拉斯港轉載或卸魚。
(七)漁獲轉載應於轉載二十四小時前向本會漁業署申請許可(申報表格如附件二),於本會漁業署書面同意後始可進行轉載,如需於例假日進行轉載,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二十四小時提出申請,並於轉載完成後十五天內申報轉載漁獲確認書(附件三)。
(八)漁船以進港轉載方式轉載魚貨,應於經本會漁業署核准轉載後,於抵達拉斯港四小時前,由漁業人或漁船船長將附件二傳報予西班牙有關當局,並配合該國有關當局檢查,並於轉載卸魚後四十八小時內將實際卸魚量傳報予西班牙有關當局及本會漁業署。
(九)漁船應配合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所實施之相關檢查計畫。
(十)漁船參與對外漁業合作,應依我對外漁業合作辦法及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有關租船安排決議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於申請對外漁業合作前,備妥下列漁業合作計畫資料,送本會漁業署核准:
- 租船或入漁國。
- 租船公司之名稱、地址及該公司合法成立之相關證明文件。
- 租船或入漁合約草案,該合約草案應包括容許使用漁具或漁法、容許捕撈魚種、各魚種配額及使用何國配額等資訊。
- 租船或入漁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