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第49條
- 修改時間
- 1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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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漁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因與漁會職務無關而涉訟,觸犯刑事法律判刑,亦屬漁會法第 四十九條所謂「違反法令」應視犯罪情節,依照同法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現為77.6.24.修正之漁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一)處理之。(內政部72.12.30.台內社字第二○一二八五號函)
漁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因與漁會職務無關而涉訟,觸犯刑事法律判刑,亦屬漁會法第 四十九條所謂「違反法令」應視犯罪情節,依照同法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現為77.6.24.修正之漁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一)處理之。(內政部72.12.30.台內社字第二○一二八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