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農產品初級加工場(水產類)設備補助實施計畫
- 修改日期
- 113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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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113年5月13日漁四字第1131408200號函訂定
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稱漁業署)為輔導漁民設置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完善水產品初級加工所需及其週邊相關設備,以生產符合衛生安全之水產品。
一、申請期間:公告日起至113年6月28日止。寄送申請資料至財團法人台灣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以下稱養殖基金會)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
二、申請資格:
(一)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水產類)之漁民(以下稱申請場)。
(二)首次申請補助之申請場,將列為優先受補助申請場名單。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補助項目:符合農產品初級加工場通過之加工產品品項及其加工方式(水產類)所需之生產與其週邊相關設備。申請場應自113年1月1日至10月18日前完成設備購置、安裝試機、內部驗收及取得採購憑證。
(二)補助基準:
- 依「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編號0513「農漁畜產品加工設備及設施」補助項目辦理。
- 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之漁民,補助以不超過1/2為原則,最高補助300萬元。
- 加工場房興設及修繕不予補助。
- 補助之設備必須為新品,如有虛報應取消補助資格並全數退還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 申請補助之設備如3年內曾申請通過同性質之設備補助者,應酌減補助比例至少20%。
- 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件數,依本(113)年度預算數及申請情形滾動式檢討,已於本年度申請其他計畫補助之設備,不得納入本次補助項目。
四、申請及評審流程:
(一)提出申請:申請場應檢附申請表(詳如附件一)、設備補助項目與金額明細表(詳如附件二)及其他相關文件如下列所示:
- 補助申請表,含提供個人資料同意書及切結書(詳如附件一)。
- 申請場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有效期限內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水產類)影本。
-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核定之經營計畫影本,如有變更者應檢附最新版本。
- 近3年受農業部補助之設備清冊(含補助年度)。
- 設備補助項目與金額明細表(詳如附件二),需檢附以下文件:
- 已完成採購程序者,需檢附採購憑證及出貨證明或保固書(均含日期)等佐證資料影本,採購日期應於113年1月1日至10月18日內。
- 未完成採購程序者,需檢附報價單影本,並應於113年10月18日前完成採購程序。
申請資料於備妥後,於申請期間(113年6月28日前)送至養殖基金會申請,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資料外袋封面需加註「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水產類)設備補助」。前述申請資料如有缺件者應於接獲通知日起,7個工作天內(含當日)完成補件作業,逾期不予申請。
養殖基金會地址:10065 台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189號3樓之5
連絡窗口:陳先生 02-33938008#62、鄭小姐 02-33938008#36
(二)現場評審:由養殖基金會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召集3至5人組成審查委員小組,召開現場評審會議辦理本案申請場補助評審事宜,召集人由委員相互推派,並由申請場指派代表簡報說明。審查委員小組依本計畫補助預算、申請補助項目合理性及申請情形,建議受補助申請場及各場補助項目與金額,將評審結果填寫於評審表(詳如附件三),彙整評審結果函報漁業署。
(三)核定補助:漁業署核定後通知申請場核定補助結果,該申請場應依照漁業署核定補助結果執行,並遵守本補助實施計畫內容規定。
(四)現場驗收:受補助場應於113年10月18日前完成設備購置、安裝試機、內部驗收及取得採購憑證,並通知養殖基金會辦理現場驗收,驗收結果填於驗收表(詳如附件四),未於期限內完成者視同放棄補助。經確認後受補助場於113年11月15日前,檢送採購憑證正本及補助成果報告書(詳如附件五)至漁業署辦理核銷撥款事宜。
(五)成效評估:計畫執行完成後,受補助場應配合漁業署辦理績效評估作業,回報銷售實績、效益等資訊,需可配合提供參觀、做為示範場域之要求等。
(六)不定期查核:受補助場應配合漁業署不定期進行實地查核,製作查核紀錄表(詳如附件六)備查,以掌握補助設備使用情形及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場應配合政府政策,協助加工及儲存等產銷穩定措施。
(二)補助之設備須為新品,且未曾接受其他計畫補助,如有虛報、套購或因故退貨等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款情形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場自查核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漁業署水產品加工設備及設施補助。
(三)本計畫補助之設備應妥善安置於初級加工場場區,自購置後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內(倘無相對應之設備,則以5年為限) 均不得轉售、轉讓、租賃及移出場域外;如有前述情形,應報經漁業署同意。經查獲有不符前述規定,或拒絕抽查、查核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場自查核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漁業署各項設備補助。
(四)計畫核定後,受補助場應將補助設備設置前、後階段分別拍照建立資料以備查核。
(五)參與本計畫補助者,須配合漁業署辦理示範觀摩等活動及相關資料蒐集,本計畫補助採用之相關圖檔文件、電子檔案及模型等,應無償提供漁業署用於推廣宣導與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
(六)本計畫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財產,應於受補助設備本體明顯處標示永久性之註記載明「年度補助計畫編號」、「農業部漁業署補助」等字樣,並列冊妥善管理受補助設備,備供查核。補助之設備單筆採購之補助比例達採購金額之1/2以上,且補助金額達150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
六、本計畫內容如有未盡事宜,依漁業署相關規定進行解釋及辦理;如有變更將另行辦理公告。申請場如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或違背本計畫目的者,將中止補助並依法究責。
七、漁業署得視補助情形調整補助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