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魚運搬船安裝衛星自動回報船位監控設備系統之規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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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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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61341936號公告
主旨:公告「活魚運搬船安裝衛星自動回報船位監控設備系統之規格標準」。
依據: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活魚運搬船所安裝之衛星自動回報船位監控設備系統(Vessel Momitoring System;簡稱VMS)應包括配置於船上之船位自動發報器(Automatic Location Communication;簡稱ALC)及其操作設定軟體、衛星天線及電腦設備。
二、衛星自動回報船位監控設備系統應具有船位追蹤功能,其系統之規格標準如下:
(一)系統之全球定位系統(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簡稱GPS)須內建於船位自動發報器內,該系統之船位自動發報器必須能防止使用者竄改或自行輸入船位資料。
(二)系統之全球定位系統(GPS)天線與船位自動發報器天線必須整合為單一天線,若該天線不在自動發報器機殼內,兩者必須以單一而且沒有中斷或破損之電纜連結。
(三)系統必須在任何時候均能全天候在南、北緯70度以內水域完全自動正常運作及傳輸正確之船位,且不受氣候及環境因素影響。
(四)系統之全球定位系統(GPS)經緯度之誤差值98%須在100公尺以內。
(五)系統必須能傳輸及儲存資料,包括船舶識別碼、日期、時間、船位經緯度、速度及航向等。
(六)具備船、岸雙向通訊功能之系統,除應符合前5款規定外,其船位回報之次數能由本會漁業署決定,並能遙控設定或改變。此外,該系統並得由本會漁業署在任何時候均可要求任何一艘漁船回報並能即時收到船位。未具備船、岸雙向通訊功能之系統,除應符合前5款規定外,其船位回報延遲時間不得超過90分鐘。
三、申請衛星自動回報船位監控設備系統測試之廠商均應提供下列資料送本會漁業署指定之單位(目前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簡稱對外漁協)進行測試,經測試通過後將另行公告:
(一)一套完整可供立即進行傳輸資料測試之系統設備。
(二)完整之系統設備使用手冊及技術手冊。
(三)系統設備與個人電腦間通訊參數設定值等相關資料。
(四)系統設備之完整控制碼,包含GPS資料讀取等完整資料。
四、衛星自動回報船位監控設備系統測試未通過者,應自對外漁協退件之日起三個月後,始能再送對外漁協測試。
五、申請系統測試之廠商請洽對外漁協:
(一)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4段113巷19號。
(二)電話:(02)27381522。
(三)傳真:(02)27384329。
(四)網址:http:/www.ofdc.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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