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署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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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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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農業部漁業署漁人字第1141582032號函訂定
一、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構健康友善職場環境,避免同仁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使
其安心投入工作,特訂定本規定。二、本規定所稱職場霸凌,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置,造成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
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或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
,且具有具體事證者。
本規定適用對象,為本署公務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工友、技工、駕駛及約用人員。三、本署設置處理職場霸凌申訴管道如下,於本署內部網站公開揭示並指派專人每日查收:
(一)申訴專線電話:02-23835671。
(二)申訴傳真:02-23329501。
(三)申訴電子信箱:anti-bullying@ms1.fa.gov.tw。
本署所屬機關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者,由本署受理申訴,並依本規定辦理。
本署署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者,由農業部受理申訴,其處理程序依農業部相關規定辦理。四、本署應妥適利用公開集會、廣播、電子郵件、內部文件或訓練課程,加強員工有關職場霸凌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
之宣導。五、本署設職場霸凌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負責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
申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署長指定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
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本署人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聘
(派)兼任之。
前項委員人數,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申評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六、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得以申訴書(格式如附件一)、言詞或電子郵件向本署提出申訴;以言
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書面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
前項申訴書或書面紀錄,應由申訴人或其委任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格式如附件二)。
(三)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及相關事證或人證。
提出申訴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七日內補正。
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年內為之。但職場霸凌事件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實發生時間
起算之。
申訴人得於申訴案件決定前,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七、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人非職場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或其委任代理人。
(二)對於非屬職場霸凌之事件提起申訴。
(三)無具體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服務單位。
(四)申訴書或書面紀錄不完備,經通知補正而屆期未補正。
(五)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或撤回申訴後,再提起申訴。
(六)提起申訴逾前點第四項所定期間。八、申訴案件調查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由申評會召集人指派三人以上委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結束後,應作成調查報告書,提申評會評
議。
(二)申評會參考調查小組之調查結果,對申訴案件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者,應視情節輕重,作
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決定不成立者,仍得審酌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經證實有誣
告之事實者,亦得對申訴人為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
(三)申訴決定應載明認定之事實及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移請相關單位辦理。
(四)申訴案件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延長以
一次為限,並通知當事人。九、職場霸凌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移送監察院或懲戒法院者,申評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或視相關裁判之情
形重啟調查、評議或予以結案。十、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評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評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或評議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評議人員,對於該
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評議人員在申評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或評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
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評議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申評會命其迴避。十一、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二)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三)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四)當事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五)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小組成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
量者外,應予保密,如有洩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十二、經調查審議屬實,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由人事室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移送
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職場霸凌或報復之情事再次發生。
本署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
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無正當理由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損害其依法所應享有之權益。十三、當事人不服申訴決定者,得依規定提起救濟。
當事人提起申訴後,仍可同時依法提起刑事或民事訴訟。十四、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署得依員工協助方案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並持續關懷個案後續
情形。十五、申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署人員兼任之委員撰寫報告書及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本規定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