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冷凍大目鮪漁業證明書作業規定(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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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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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三○六四四號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三○七四一號令修第六點條文及附件四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三一三○七號令修正全部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一三三○五六八號令修正附件一、附件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一三四一八七四號令修正第五點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61332605號令修正第5點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11330364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一、為資源管理及因應相關國際漁業組織實施冷凍大目鮪貿易認證制度之需要,爰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九款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冷凍大目鮪漁業證明書(以下簡稱漁業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一)之核發,由船籍港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惟船籍港屬高雄市之一百噸級以上、經核准在國外基地作業或參加對外漁業合作之漁船,由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辦理。
三、漁業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六個月,其應載明格式內容及需填列之各欄資料,詳如附件二填寫說明。
四、漁業證明書核發的對象以獲准作業之漁船為限,除圍網漁船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否則不予核發漁業證明書:
(一)臺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所屬會員之漁船船長應於每月五日前(遇假日順延),以電傳書面(格式如附件三)向鮪魚公會速報上月之漁獲重量(全魚重,單位公斤)(附件四各洋區魚體處理型態之轉換係數),鮪魚公會應於每月十日前將該資料依洋區彙整後,送本會漁業署及其南部辦公室備查。
(二)非鮪魚公會會員:
1、船籍港屬高雄市之參加對外漁業合作或在國外基地作業之漁船,船長應於每月五日前(遇假日順延)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速報上月之漁獲重量(格式同附件三)(全魚重,單位公斤)(附件四各洋區魚體處理型態之轉換係數)。
2、船籍港屬高雄市之一百噸級以下的非國外基地及無參加對外漁業合作之漁船,或船籍港屬台灣省者,船長應於捕獲漁獲物時,即透過漁船所屬區漁會之漁業通訊電台通報漁船所捕漁獲量及作業位置等資料(格式如附件五中小型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紀錄表)(附件四各洋區魚體處理型態之轉換係數),漁業通訊電台於接獲通報後,應查明該船船籍,並代為填寫中小型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紀錄表,並應於次日將前日資料彙整後送船籍港所在地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於每月十日前彙整上月資料送本會漁業署備查。
(三)參加對外漁業合作或在國外基地作業之漁船,於完成進港或漁獲物轉載任一行為之三十日內,船長應將作業情形紀錄表送交漁船船主,漁船船籍港屬高雄市者,漁船船主應於收到後送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備查。漁船船籍港屬台灣省者,漁業人應將前述資料送交縣(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每月十日前彙整送本會漁業署備查。另有關漁船船主繳送作業情形紀錄表時間不得逾越進港或漁獲物轉載進港後六十日內。各洋區如有另行公告之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者,漁船應遵從其規定。
五、漁業證明書提出申請者,以漁船船主或漁船船主所委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准立案之國內出進口廠商或本會核准之國外基地代理商為限,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圍網作業漁船:
1、申請函(如附件六)乙份。
2、資料完整打印之漁業證明書乙份。
3、鮪魚公會確認之該批漁獲物之證明資料。
4、出進口廠商或代理商與漁船船主之交易證明資料乙份(如有適用)。
(二)延繩釣漁船:
1、鮪魚公會所屬會員:
(1)申請函(如附件六)乙份。
(2)資料完整打印之漁業證明書乙份。
(3)漁船捕獲該批漁獲物之作業期間之船位證明資料(如漁船監控系統VMS資料或漁業通訊電台或全球定位系統(GPS)或足以證明在該洋區作業之船位資料)乙份。但如有裝設漁船監控系統VMS,且船位能自動回報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者免附。
(4)運搬船或商輪或空運轉載魚貨證明文件影本乙份,或申辦自行運往日本銷售之裝載證明文件。
(5)出進口廠商或代理商與漁船船主之交易證明資料乙份(如有適用)。
(6)申請漁業證明書之總重量已超過上月之累計速報量,因尚未屆速報時間而未報者,應提具鮪魚公會認證或船長切結之當月漁獲速報表及已核發鮪魚公會冷凍生魚片鮪旗魚輸日證明資料乙份。
(7)鮪魚公會出具漁船繳交轉載確認書所載冷凍鮪旗魚類漁獲數量減船代償金證明文件。
2、非鮪魚公會所屬會員:
(1)漁獲物由國外逕行轉載出口者:
a.申請函(如附件六)乙份。
b.資料完整打印之漁業證明書乙份。
c.漁船捕獲該批漁獲物之作業期間之船位證明資料(如漁船監控系統VMS資料或漁業通訊電台或全球定位系統(GPS)或足以證明在該洋區作業之船位資料)乙份。但如有裝設漁船監控系統VMS,且船位能自動回報至對外漁協者免附。
d.運搬船或商輪或空運轉載魚貨證明書影本乙份,或申辦自行運往日本銷售之裝載證明文件。
e.出進口廠商或代理商與漁船船主之交易證明資料乙份(如有適用)。
(2)漁獲物經由國內海關出口者:依沿近海漁業類漁業證明書核發作業規定辦理。
六、魚貨完成輸銷通關後二個月內,漁船船主或漁船船主所委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准立案之國內出進口廠商或本會核准之國外基地代理商需將魚貨輸入國核發之通關資料(由國內出口者為海關出口報單副本)及魚貨銷售資料影本送原核發漁業證明書之單位辦理核銷,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按月彙整送本會漁業署備查。未依規定完成核銷者,該漁業證明書申請者後續之漁獲物得不予核發漁業證明書。
七、本漁業證明書核予圍網漁船之漁獲物,只以處理型態為全魚(RD)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