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第21條
- 修改時間
- 1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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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一、理、監事候選人登記名額,如不足當選名額時,如何處理案,應補行登記。(內政部65.3.23.台內社字第六七三一四五號函)
二、關於漁會現任理事喪失會員資格,應如何處理案,按漁會會員資格之取得,漁會法第十五條定有一定要件。漁會理監事,依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由會員(代表)於所屬基層漁會會員中選任之。是漁會會員資格喪失者,當然喪失會籍,其已當選為理監事之職務,自應予以註銷。(內政部67.6.15.台內社字第七九五○三八號函)
三、漁會會員當選為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後,其會員資格,仍以原來其加入漁會之甲類或乙類會員資格為準。(內政部70.2.10.台內社字第五三九六號函)
四、現任省以下各級民意代表,宜否參加漁會理監事競選案,按民意代表兼任漁會理、監事,現行法律尚無禁止規定。(內政部74.3.4.台內密伯社字第三七○九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