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遠洋漁船海上作業提升產業競爭力實施作業要點
- 修改時間
- 101年05月25日
- 點閱率
- 873
- 內容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81330994號令訂定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促進遠洋漁船持續在海上作業,維持我國漁船作業實績,以提升產業競爭力,辦理鼓勵遠洋漁船海上作業獎勵金核發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勵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三、?勵條件:領有有效漁業執照及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或核准對外漁業合作文件)之遠洋作業漁船,依據其漁船船位監控系統(VMS)回報船位資料,漁船海上日數於?勵期間連續三百六十五日內達二百七十日以上者。
四、?勵金核發標準:
(一)各噸級遠洋漁船?勵金額:
1、漁船總噸數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新臺幣十四萬一千七百五十元。
2、漁船總噸數五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新臺幣二十萬六千一百八十二元。
3、漁船總噸數一百噸以上未滿二百噸:新臺幣三十一萬六千四百八十九元。
4、漁船總噸數二百噸以上未滿五百噸:新臺幣四十九萬五千九百四十五元。
5、漁船總噸數五百噸以上:新臺幣九十七萬二千七百一十四元。
(二)本?勵金申領,每船以一次為限。
(三)於符合?勵條件期間,漁船在國內加油享有優惠用油補貼或領有休漁獎勵金者,其已獲得補貼或?勵金額大於本?勵金者,不再予以核發本?勵金。已獲得補貼或?勵金額少於本?勵金者,依其差額予以補足核發。
五、符合第三點?勵條件期間,漁船監控系統未回報船位者,視同無作業,不予核發獎勵金。
六、於符合申領?勵金規定海上天數之期間,漁船有違規處分未執行及核處收回漁業執照之處分者,不予核發獎勵金。
七、?勵期間,遠洋漁船船位監控系統回報船位資料查核、海上作業天數統計及聯繫等相關事宜,本會得委託船位監控系統回報資料處理專責機構辦理。
八、漁船海上作業天數符合?勵條件者,其漁業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漁業署提出申請核撥?勵金:
(一)獎勵金申請書(附件一)。
(二)獎勵金之領款收據一份(附件二)。
(三)漁業人存摺影本(帳號應清晰可見)。
本?勵金之申請,須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前提出,以郵寄方式申請者以郵戳日期為憑。
九、獎勵金核撥程序:經本會漁業署審核漁船符合本要點所訂之?勵規定,於核對領款收據後逕撥款漁業人帳戶,並登錄漁業管理資訊系統。
十、在?勵期間,漁船所有權或漁業執照過戶者,受讓人不得主張併計受讓前之有關作業事實。
十一、船位監控系統回報資料處理專責機構辦理本計畫,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處理等事宜,應依本會漁業署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