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八水災漂流木撞擊漁船(筏)致受災專案救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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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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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水災漂流木撞擊漁船(筏)致受災專案救助計畫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81323021號函訂定
本次水災造成多處漁港因漂流木遍布,及大量漂流木漂流至海面上,致漁船筏遭漂流木撞擊損壞,為救助受災漁民,特訂定本專案救助計畫。
縣(市)政府應於98年11月16日前,將損害經費分析表函送本會漁業署,逾期不予受理。
一、依據
二、救助對象
1.漁船筏於98年8月8日至98年10月15日期間受災者。
2.領有漁業執照經營漁業之漁船(筏),因八八水災漂流木致漁船筏受災者。
3.未依「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或「臺灣地區遭難漁船筏救助要點」申領補助者。
三、認定標準
(一)漁筏:
1.以塑膠管組成者,管筏破損需修復者。
2.FRP一體成型者,有龜裂、破損需修復者。
(二)漁船(含舢舨):
木質、FRP或鋼質材質:船體有龜裂、破損需修復者。
(三)船外機或使用柴油引擎連結之螺旋槳變形、斷裂、破損,必須拆卸推進器或更換葉片者。
四、救助金核發標準:
(一)未滿五噸漁船筏、舢舨者,每艘核實發給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二)五噸以上未滿十噸者,每艘核實發給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三)十噸以上未滿二十噸者,每艘核實發給最高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四)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者,每艘核實發給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五)五十噸以上者,每艘核實發給最高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五、申請程序及文件
(一)受災船主應檢具申請書(詳如附件一)等資料,向船籍所在地區漁會提出申請。
(二)區漁會派員前往勘查,將符合救助名單造冊(詳如附件二之1)後函送縣(市)政府。
(三)經縣(市)政府會同漁會抽驗至少10%後,並將符合救助清冊(詳如附件二之2);其漁船船主申請書及相關書件,由縣府自行留存,並由縣府依救助金比例自籌20%,統一撥入區漁會專戶。
(四)由縣(市)政府以區漁會為單位,填報損害經費分析表(詳附件三),送本會漁業署,並副知區漁會,並由本會漁業署依救助金比例補助80%,分別撥入區漁會專戶。
(五)漁船(筏)受災申請救助作業流程(詳如附件四)。
六、申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