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自九月一日起調降漁業動力用油補貼,並實施獎勵休漁措施(91.08.28)
- 發佈日期
- 91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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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第一七八號
政府自九月一日起調降漁業動力用油補貼,並實施獎勵休漁措施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表示,實施已四十餘年之漁業用油補貼措施,為因應我國業自本(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組織(WTO),漁業在WTO 架構下須受「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規範,且配合國內油品自由化政策,行政院已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以院臺農字第O九一OO三九O四三號令修正『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將分兩階段調降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補貼標準:第一階段從本(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甲種漁船用油補貼由原百分之二十八減半,改以每公秉定額補貼新台幣一、○六七元,乙種漁業用油補貼由原百分之三十二減半,改以每公秉定額補貼新台幣七八一元;第二階段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將把甲種漁船用油補貼每公秉降為新臺幣三八一元,乙種漁船用油補貼降為每公秉新臺幣二四四元,以符合WTO不超過微量補貼標準之規定。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指出,漁業用油(甲種漁船油)品質與市售普通柴油相當,依現行油價(以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之中油公司牌價為計算基準),普通柴油價格每公升十三、三元,免徵貨物稅(每公升三、九九元)、營業稅(百分之五)及原優惠補貼(中油牌價百分之二十八)後之漁業用油價格每公升為五、八四元,本次調整措施僅調降優惠補貼部分,若依現行油價估算,第一階段調整後雖漁民申購甲種漁船油之成本每公升約增加一、一三元,第二階段漁民申購甲種漁船油之成本每公升約增加一、八六元,但其價格與國內及國際同級油品市場價格相較仍便宜,對整體漁業之影響應屬有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稱,政府對於每年所節省之漁業用油補貼之經費,將運用於辦理獎勵休漁措施,以獎勵金方式鼓勵漁民自動休漁,以減少漁獲努力量,讓我國沿近海漁業資源能夠休生養息,復育漁業資源,並將繼續辦理「沿海資源多元化利用,永續發展漁業」、「復育生態資源,重建海洋新環境」、「減船休漁調整漁業結構,漁船現代化」及「建設漁鄉新風貌,活絡漁村經濟」等事宜。除經營專營娛樂漁業之漁船及船齡三十年以上之漁船外,對於其他各型合法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凡符合當年累計出海作業達一佰天以上,且未曾有走私、偷渡或電、毒、炸漁等違規案件,對當年度配合主管機關指定期間在港內停航六十天以上之指定性休漁漁船,以及累積在國內港口停航一二O天以上之自願性休漁漁船,即依噸級別核發一次休漁獎勵金。
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更進一步指出,國際間公海捕漁自由已受限制,世界各國普遍實施責任制漁業及減船、休漁等措施。因此我國配合調降漁業動力用油補貼,實施獎勵休漁,不僅符合國際潮流,且能有效解決現行「資源利用壓力」、「能源利用壓力」及「差價誘因造成流用」等問題,降低我國沿近海漁獲努力量,使得過漁情況獲得控制,漁業資源逐漸恢復,單位成本下降產值逐步提昇,特籲請漁民朋友配合政府政策,日後資源恢復收益增加,屆時漁民朋友將瞭解政府對漁業之照顧,事實上並無減少。
聯絡人:漁政組 科長 謝明慧
電話:02-3343-6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