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顧資源合理利用與漁民福利,獎勵休漁措施正式實施(91.09.05)
- 發佈日期
- 91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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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第一八二號
兼顧資源合理利用與漁民福利 獎勵休漁措施正式實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表示,近年來沿近海漁業資源之利用已達飽和,漁民對於漁撈作業的生產投入卻未見減少,為永續發展漁業,兼顧資源合理利用及漁民福利,並避免漁民陷入「竭澤而漁」的惡性循環中,因此政府已採取階段性降低漁獲努力量相關措施,其方法包括船數總量管制與降低出海作業時數兩部分,船數總量管制部分,除採取漁船限建措施外,並持續辦理收購老舊漁船計畫,至於降低出海作業時數部分,業自本(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推動獎勵休漁措施,凡符合獎勵休漁資格者,將依各漁船噸級別不同發放獎勵金(請參考附表)。農委會漁業署指出,為順利推動獎勵休漁措施,並使漁民瞭解政府用心,特於本年六、七月間派員赴各區漁會辦理說明會,至於其申請獎勵金相關作業程序與注意事項,已於今年八月間發布「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休漁期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其重點如下:『一、申請資格:專營娛樂漁業、船齡三十年以上或海上暫置外來船員之漁船以外,各種合法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凡符合累計出海作業達一百日以上,且符合「累積在國內港口停航一百二十日以上(自願性休漁)」或「配合主管機關指定期間在港內停航六十日以上(指定性休漁)」即核發休漁獎勵金,休漁獎勵金之核發以一次為限。二、申請期間:自願性休漁自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指定性休漁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另行公告。三、申請地點:遠洋漁船向其所屬遠洋漁船漁業公會(以基隆市漁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魷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高雄市漁輪公會為限)申辦;其餘漁船向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申辦。四、應附文件:包括休漁申請書、漁業執照影本、漁船進出港時間明細表、配油手冊正本、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正本、領據、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等。』
獎勵休漁經費來源係運用調降漁業動力用油所節餘之經費,受限於WTO「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對生產性直接補貼之限制,目前「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不得不逐步調降,甚至取消,因此目前正是實施獎勵休漁之適當時機,其不僅符合WTO 中不可控訴性補貼之規範,且可避免招致國際控訴,更能逐步調整作業型態,促使漁撈作業符合經濟效益。
漁業署強調,目前國際間對於漁業資源已由開放捕撈轉變資源管理觀念,況且大陸地區近年來於黃海、東海、南海全面實施休漁已有初步成效,因此我國實施獎勵休漁措施,應符合國際趨勢,為使本(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我國第一次實施的獎勵休漁措施順利推動,漁業署特呼籲全國漁民,將來在向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船公會提出申請時,應先備齊相關文件(尤其是漁船進出港資料),如有相關問題可就近向當地漁政主管機關、區漁會或遠洋漁船公會洽詢。
聯絡人:漁政組 科長 王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