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在美港口卸運鯊魚須符合美國禁獵魚翅法案(91.09.19)
- 發佈日期
- 91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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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第一八五號
漁船在美港口卸運鯊魚須符合美國禁獵魚翅法案
美國禁止割取鯊魚鰭並將鯊魚身丟棄海中之法令,已於今年三月十三日在美國太平洋海域開始實施。近來關島傳出美方查獲我國民眾違反該法令,可能遭到美方重罰之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呼籲我國籍漁船進出美國海域及港口時務須遵守該項法令,以免受罰。
漁業署表示,美國為保育鯊魚資源,認為獵捕鯊魚時,如僅將魚翅割下,而將鯊魚身體丟回海中,對鯊魚資源將產生相當不利之影響,因此美國政府即研修有關之保育法案,禁止漁船於美國海域進行鯊魚割鰭棄身之行為。而為規範此項行為,該法案訂定漁船所捕獲之鯊魚魚翅重量與鯊魚魚身重量比,以不超過百分之五為其查核標準,並規定鯊魚漁獲在漁船上、海上轉載、岸上卸貨及買賣時,均須符合該項標準,防止鯊魚翅與鯊魚身體分開,以降低割鰭棄身之情形。該法案亦適用於外國漁船在美國各港口之卸魚或轉載(運)魚貨,必須符合該法案之查核標準,否則一經查獲屬實者,將依法重罰。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美國該項法案於西元二○○○年間,經當年之柯林頓總統簽署生效後,於今(二○○二)年三月十三日開始擴大適用於美國太平洋海域。由於該法案規範到進入美國港口之我國籍之漁船,故漁業署於美國禁止鯊魚割鰭棄身法案尚未實施前,已分別於前(八十九)年、去(九十)年及今年行文各地政府及漁會、公會,加強向漁民宣導,並於日前通令各地方政府及鮪魚公會辦理宣導說明會,並請有關漁業電台廣播,以加強有關漁船業者認知該項法令,於進入美國海域及港口時均能遵守該項規定。
漁業署最後呼籲,我國人對鯊魚係全魚利用,並未違背美國法令之精神,因此我國漁船除勿進入美國經濟海域違規作業外,在公海捕獲之鯊魚進入美國港口卸魚或轉載(運)時,務須符合美國對鯊魚鰭及鯊魚體重量比例之規定。
聯絡人:遠洋漁業組 科長 林國平
聯絡電話:02-33436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