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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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七十七農漁字第七○四○○○七A號公告
一、漁船申請列入貸款項目之作業程序
(一)適用對象:擬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申請列入農業發展基金農機貸款項目且計畫總噸位在一百噸以下之漁船。
(二)造船廠應提送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農委會申請:
1.漁船船申請列入貸款項目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2.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工廠登記證之影印本各乙份。
3.技術資料二份如下:
(1) 計畫總噸數未滿十噸者:包括船體曲線圖、一般佈置圖、中央結構斷面圖、施工說明書。
(2) 計畫總噸數十噸以上者:包括船體曲線圖、一般佈置圖、中央結構斷面圖、靜水曲線圖(附計算書)、穩度及俯仰差計算書、螺漿與船速馬力計算書、容積圖、施工說明書。
4.承諾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三)所送文件經審查符合省能源漁船規格表(如附件三)之漁船船型,由農委會分函有關政府機關及農業行庫,另副本通知原申請廠商,並列入農業發展基金農機貸款項目。
二、廠商及貸款經辦機構注意事項:
(一)依本須知審查符合列入貸款之漁船船型,未經農委會海上試通過性能測定之前,該型漁船以貸放建造兩艘為限。貸款經辦機構受理漁民申請貸款建造該型漁船時,須先函農委會核准。
(二)依本須知審查符合列入貸款之漁船船型,通過海上性能測定,並經農委會函知後,貸款經辦機構即可逕行受理審核漁民申請貸款建造。未通過海上性能測定者,農委會即取消該型漁船列入貸款之資格。海上試手續及油料費由造船廠辦理與負擔。
(三)計畫總噸數十噸以下之漁船經依第一條第項審查列入貸款後,不必海上試車,且貸款經辦機構即可逕行受理,審核漁民申請貸款建造。
(四)經海上試車通過性能測定之漁船,必要時農委會得抽查測定之。
(五)撥款方法:於船殼建造完成(塑鋼漁船為船殼脫模)並標明固定船名,經貸款經辦機構或受託貸放之區漁會派員實地檢查確實後,憑驗收證明及造船廠所開立之發票正聯撥貸全額之七成,其餘三成憑小船檢查證書或船舶檢查證書影本核撥。
(六)其餘未規定事宜,悉依農業發展基金農機貸款實施要點暨其處理細則、農業行庫作業須知辦理。
三、本須知由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經農委會核定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