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動物海域放流權責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
- 修改時間
- 112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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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12132431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水產動物海域放流權責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百元;因證書遺失或污損,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12132431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水產動物海域放流權責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百元;因證書遺失或污損,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