鯨鯊總量管制繼續實施 科學研究成果斐然(92.08.27)
- 發佈日期
- 92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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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第二四四號
鯨鯊總量管制繼續實施 科學研究成果斐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為兼顧鯨鯊保育管理及漁業利用,該署繼續公告「鯨鯊漁獲通報暨總量管制措施」,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一年半的實施期間,限制鯨鯊捕獲數量為一二○尾。該項措施主要規定在實施期間內,漁民捕獲鯨鯊時必需向所轄縣市政府漁政單位及漁業署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者將核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當鯨鯊漁獲數量統計達到限制數量時,政府即公告禁捕鯨鯊,禁捕期間繼續捕捉鯨鯊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漁業署表示,鯨鯊之保育管理為近來國際保育團體關心的議題,由於鯨鯊為台灣漁民傳統利用魚種,為配合國際鯨鯊資源保育管理趨勢,該署已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公告實施「鯨鯊漁獲通報暨總量管制措施」,為期一年,限制可捕數量為八○尾,該管制措施已於本年六月四日達到限制數量後,隨即在本年六月五日公告至本年六月底止禁捕鯨鯊。依據漁獲總量管制措施之精神,鯨鯊漁獲配額之訂定係依據資源狀況及漁獲情形逐年檢討,由於漁民均能配合遵守,因此該項管理措施執行成效良好。為維護台灣週邊海域鯨鯊資源之永續及配合政府曆年度制度,該署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繼續公告實施為期一年半之「鯨鯊漁獲通報暨總量管制措施」,鯨鯊漁獲配額為一二○尾,其中第一尾至第一○○尾間,漁民捕獲鯨鯊時,需於返港後向漁政單位通報即可;第一○一尾至第一二○尾,漁民於捕獲鯨鯊後,則須在返港前向當地漁業通訊電台通報,確認未超過限制數量一二○尾之後,始得將魚貨攜回,同時每航次限制捕獲一尾,並需整尾攜回,禁止肢解、持分及轉載。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我國在利用鯨鯊的同時,對於鯨鯊資源評估管理及生態之相關研究也相當重視,由於目前對鯨鯊生態習性之瞭解仍相當欠缺,為使鯨鯊管理措施更有科學依據,該署自八十九年起已委託海洋大學進行一項四年期鯨鯊科學研究計劃,其中研究人員在鯨鯊身上裝置衛星追蹤器後予以放流,藉由追蹤衛星訊號瞭解鯨鯊洄游路徑、棲息海域及水溫等資料,並於九十一年四月及十一月分別標識放流三尾鯨鯊,第一尾及第三尾在宜
蘭東澳外海放流,第二尾則在台東成功三仙台外海放流,且已成功追蹤到第一尾及第三尾鯨鯊之衛星訊號,其中第一尾鯨鯊共追蹤二○八天,洄游距離二九九五浬,平均每天移動十四浬,洄游路線由東澳向東南方洄游,並在距台灣東南方一二○○公里海域徘徊,而後逐漸向西北方前進,最後在琉球群島外海失去訊號;另第三尾鯨鯊共追蹤一○八天,洄游距離一九八○浬,平均每天移動十八浬,適水溫範圍在一五度至二七度間,洄游路線由東澳向東南方向移動,接著朝向西南,再朝北洄游,繞過北台灣,最後在台灣西北方停留一段時間之後失去訊號。該項研究成果已受到國際的矚目,今年將再繼續辦理一尾鯨鯊的標識放流,這項研究將有助於瞭解鯨鯊之生態習性,以期提供政府研定漁業管理措施之參考。鯨鯊已經是華盛頓公約之附錄二保育物種,附錄二物種並非限制不能捕捉利用該物種,而是要求各國在國際貿易上需檢附產地證明,並在妥善管理及科學研究下適度利用,我國已是國際間少數對鯨鯊實施科學研究及具體管理措施之國家,漁業署在此呼籲為求鯨鯊資源之保育與利用採取適當的管理措施確有其必要,希望漁民能配合遵守鯨鯊漁獲通報暨總量管制措施,以期在有效、合理的管理制度下,對鯨鯊資源作永續性之利用。
聯絡人:養殖沿近海漁業組 科長 張水源
電 話:(02)33436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