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發展基金獎勵優良漁業出版品作業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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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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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1131091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共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31314993 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21316057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出版事業發行優良漁業出版品,以增進國人認識漁業及推廣
漁業文化,促進漁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會,其業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辦理。
三、獎勵對象及其出版品之條件限制:
(一)獎勵對象為享有出版品著作權之國內合法登記之出版事業機構、學術團體、社會團體或農漁民(業)團體或我國國民。
(二)出版品應於近一年內在國內出版,單一之平面出版品應為首次在國內出版發行。
(三)出版品屬第四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者,應已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或國際標準書
(ISBN)。(四)前一年度已領取本要點獎勵金之連續性出版品(包含網際網路及電子出版品),不得申請。
四、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依其性質區分為三類:
(一)第一類: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按期公開發行六個月以上,且每年發行三期以上、目前仍持續發行之連續性平面出版品。
(二)第二類:單一之平面書籍或套書之出版品。
(三)第三類:網際網路或電子出版品(網際網路出版品於審查時仍持續發行)。
同一出版品兼具前項各款二類以上之性質者,僅得擇一類申請。
五、各類出版品之獎勵金額及名額如下:
(一)第一類出版品獎勵金額依審查結果分二級。第一等級出版品,名額一件,獎勵新臺幣(下同)
三十萬元;第二等級名額一件,獎勵二十萬元;經評審小組委員決議,得增加第二等級一件。(二)第二類出版品獎勵金額及名額同前款。
(三)第三類出版品,依審查結果最優良者,獎勵二十五萬元;經評審小組委員決議得增加一件,獎
勵新臺幣十五萬元。六、申請獎勵,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漁業署提出: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基本資料八份(格式如附件二)。
(三)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四)出版事業機構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學術、社會團體及農漁民(業)團體
等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申請人為個人時,應檢附其國民身分證影本。(五)近一年之出版品,或檢附具完整介面、連結且可操作之網頁複製光碟八份。
七、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申請時間:每年由本會漁業署另行公告之。
(二)申請文件應以掛號函件寄送(以郵戳為憑)或親自送達(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以前送達,並以收
發章戳為憑)本會漁業署。(三)申請文件不全者,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四)無論審查結果,申請文件不予退回。
八、評審小組:
(一)本會漁業署為審核申請案,得設評審小組。
(二)評審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本會漁業署及所遴聘學者、專家代表共同組成,並由本會漁業
署代表擔任召集人。(三)評審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止。(四)評審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委員非由本會漁業署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
(五)評審小組幕僚工作,由本會漁業署派員兼任。
(六)評審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能作成決議。
九、審核作業:
(一)評審小組幕僚工作人員先就申請資格、資料填寫及文件是否齊備等進行初審。初審符合規定
者,提評審小組進行審查及評定等級。(二)審核基準:
1 內容(佔百分之五十五):
(1) 對於漁業文化、產業、永續、旅遊等之保存與發展,以及漁業新知、政策之傳遞與宣導
等貢獻程度。(2) 淺顯易懂、活潑、多元,可吸引一般民眾閱讀,達到分享資訊或知識之效益。
(3) 嚴謹、正確,具專業參考之價值。
(4) 豐富、創新、周詳,資料選擇與觀點具客觀性、建設性及前瞻性。
2 形式(佔百分之三十):
(1) 表現方式(如文字、相片、圖表、繪圖等)之創意及完整性。
(2) 成品整體設計之美感及品質。
3 其他(佔百分之十五):
(1) 編排、校勘、美編、印刷等。
(2) 出版品之普及率(如發行量、點閱率、銷售管道等)。
(三)依加總序位高低排列名次,總序位相同以總平均分數排列,且總平均分數需達七十分以上,方
列入獎勵對象。十、利益迴避事項:
(一)本會及所屬機關(構)現職人員擔任負責人、常務董(理)事、常務監事(監察人)、或主要
經理人(如秘書長、總幹事、或執行長)之機構(團體),其出版品不予獎勵。(二)本會及所屬機關(構)離職人員於離職前一年內任職本會或所屬機關(構),於該人員離職後
三年內,擔任負責人或主要經理人(如秘書長、總幹事、或執行長)之機構(團體),其出版
品不予獎勵。(三)第二類或第三類出版品著作人為評審小組委員或本會及所屬機關(構)現職人員,該出版品不
予獎勵。(四)評審小組委員如為申請案之機構(團體)負責人、常務董(理)事、常務監事(監察人)、主
要經理人(如秘書長、總幹事、或執行長),或申請案之著作人時,應迴避該類出版品之審核。十一、申請撥款程序:
(一)經本會漁業署評選為優良漁業出版品者,應依本會漁業署所定期限檢附領款收據,申請核撥獎
勵金。(二)未於所定期限內請款者,本會漁業署得廢止其獎勵。
十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漁業署得不予獎勵;已獎勵者,得取消之,並命於一定期間內繳回獎勵金:
(一)申請之出版品當年度經政府機關(構)補助或獎勵。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
十三、其他注意事項:第二類優良漁業出版品者,需贈與本會漁業署受獎勵出版品五十冊(套),並無償送
達本會漁業署,由本會漁業署分送相關單位或個人,以資推廣。
有前點各款情事之一者,前項贈與之出版品,贈與人不得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