鯖鰺漁船漁撈日誌漁獲秤量卸魚聲明及公開交易資料繳交執行要點
- 修改時間
- 10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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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31325915A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共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為執行鯖鰺漁業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有關鯖鰺漁業漁撈日
誌、秤量、卸魚聲明及公開交易資料之送核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取得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之鯖鰺漁船網船船長每日作業應填寫
漁撈日誌,其內容應包含漁船名稱、漁船編號、船長姓名、作業天數
、進出港日期、作業資料、漁獲種類及重量;其中作業資料應依實際
作業網次逐次填寫(格式如附件一)。
三、鯖鰺漁船網船進港日起三日內,應將當航次漁撈日誌送交所進漁港之
當地區漁會。
四、區漁會收繳鯖鰺漁船所繳漁撈日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區漁會收取他港籍鯖鰺漁船網船所送交漁撈日誌時,應轉送予船籍
所在地區漁會。
(二)船籍所在地區漁會檢視所送漁撈日誌中漁船編號、船名、船長姓名
、作業天數、進出港日期填寫不完整者,退回所繳漁撈日誌,並通
知船主(長)限期補正。
(三)船籍所在地區漁會按月彙整漁撈日誌,並比對鯖鰺漁船進出港資料。
五、鯖鰺漁船進港卸魚後,船長應填寫卸魚聲明書,並送交所進漁港之當
地區漁會,區漁會收取他港籍鯖鰺漁船所送交卸魚聲明書時,應連同
秤量資料轉送予船籍所在地區漁會。
六、區漁會應按月將鯖鰺漁撈日誌、漁獲秤量、卸魚聲明及漁獲公開交易
資料填寫於鯖鰺漁業月報表繳交清冊(單船格式如附件二、船團格式
如附件三),並於次月五日前將該清冊及相關漁撈日誌、秤量紀錄單
、卸魚聲明資料及公開交易資料彙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區漁會彙送資料,於次月十日前核轉
中央主管機關;其資料不完整者,應加註意見。
八、鯖鰺漁船漁撈日誌、漁獲秤量、卸魚聲明及公開交易資料送交流程如
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