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漁業署公布九至十二月養殖水產品監測結果(92.12.31)
- 發佈日期
- 92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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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第二七八號
農委會漁業署公布九至十二月養殖水產品監測結果
農委會漁業署十二月三十一日持續公佈今(九十二)年九月至十二月份養殖水產品衛生品質監視檢驗計畫結果。
漁業署說明,該署於本(九十二)年度繼續補助相關縣市政府委託各地水產檢驗服務中心辦理的養殖水產品上市前衛生品質監視檢驗計畫,係以魚塭集中地區的吳郭魚、虱目魚、鰻魚、鱸魚、石斑、黑鯛、草蝦、白蝦及文蛤等大宗養殖水產品為檢驗對象,共檢驗藥物殘留八、○○○項次、染劑殘留一○六項次、衛生條件菌二九項次、重金屬一四二項次(如附表一),其中七件樣本檢出抗生素、二九件樣本檢出硝基夫喃(含代謝物)、七九件檢出磺胺劑殘留,即由主管縣市政府輔導養殖業者予以改善外,其餘養殖物均未檢出大腸桿菌、腸炎弧菌、霍亂弧菌、沙門氏菌等微生物及歐索林酸等藥物之殘留。對於台灣西部海域養殖牡蠣(包括新竹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市、台南縣)之重金屬(銅、鋅、鉛、鎘)含量亦特別加強檢驗,共檢驗五○九件樣品(如附表二)。
漁業署表示,由於水產品發生藥物殘留之問題,對國內消費者及水產品出口之影響非常大,漁業署已積極委請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生產區發展協會及相關產業協會、漁業團體於主要養殖縣市舉辦水產養殖經營管理教育訓練與水產疾病病害防治講習會工作,至本(九十二)年十二月止參與講習人次為一、七四五人次,此外,為因應國內消費者需求並加強管理我國出口水產品衛生品質,除已就各魚種加強養殖魚塭之採樣檢測,並推動漁民自主檢驗之觀念外,為加強魚貨來源之追蹤,業採取相關管理措施,如輸日之鰻魚部分則配合國貿局公告鰻魚出口需檢附農委會漁業署同意文件規定,漁業署依此業於本(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公告「鰻魚出口同意書核發注意事項」,對鰻魚出口貨品審查其魚貨來源證明資料及魚貨檢驗合格證明,再予核發出口同意書,以杜絕走私魚貨並確保鰻魚衛生品質,該項規定實施迄十二月底止,業已核發同意書五二○件,合計數量為一、八五一噸,達到衛生品質管理及來源追蹤之目的;此外亦修訂台灣冷凍水產工業同業公會之「簽發輸歐盟養殖水產品魚貨來源證明書作業程序」,比照鰻魚之模式,輸歐水產品出口時亦需提出魚貨來源證明資料及魚貨檢驗合格證明後,方得取得該公會之來源證明書,該制度預定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開始實施,以確實管理輸歐水產品之衛生品質並有效追蹤魚貨來源。
漁業署強調目前政府為加強對水產品藥物殘留的檢測與監督業已強化九個水產檢驗中心設備並加強檢驗人員之操作訓練與知能,以提高檢測能力,且未來為加強輔導各西南部地區主要養殖縣市如雲林、嘉義及台南縣等之檢驗服務,該署將酌予增設檢驗服務中心,以落實監測功能,至檢驗監測對象除魚體外,為追蹤
藥物殘留原因,該署亦依據養殖漁民提供之飼料樣品進行檢驗分析,曾發現有藥物殘留情形,經該署請農委會中部辦公室進行水產飼料抽驗結果未有檢出,該署後續再請漁民提供飼料檢驗結果,亦未再有檢出情形,故該署認為應屬個案,惟為強化水產飼料之品質監測檢查,該署除續與農委會中部辦公室加強檢驗外,未
來該署將直接辦理水產飼料之品質管理工作,俾以統一事權有效改善目前養殖漁產品藥物殘留之情形。漁業署最後表示,為加強源頭管理,該署業積極推動優良養殖場管理制度,未來將輔導養殖戶就養殖過程中對用水、飼料及用藥等環節進行記錄監控,並由學者專家組成輔導小組予以輔導,期透過該制度建立,提昇我國養殖漁業生產競爭力並提供消費者優良之水產品。
聯絡人:養殖沿近海漁業組 科長 李孟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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